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综合管理部 点击:
为发扬企业员工团结友爱精神,职工间的互助互济,减轻患病职工住院经济负担,根据上虞总工会工作安排,现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详情如下:
一、参加对象:公司在职职工(已过退休年龄人员除外)。
参加方式:一年为一期,每期缴纳互助金60元/人,职工个人负担,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二、可享受的权益:
(一)、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一个互助期限内最高标准为每人2万元。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以分次或累计申请补助。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付部分,按80%计算支付补助金。
2、未参加上虞区任何医疗保险,按照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的,按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0%计算支付补助金。
住院津贴:每天25元,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最多补贴20天。
(二)慰问金:在互助期内未申请享受过住院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在保障期满后两个月内可以申请慰问金。
1、因病(故)死亡的,给付慰问金3000元。
2、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均含本数)的,给付慰问金1000元;医疗总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均含本数)的,给付慰问金2000元;医疗总费用超过20000元或由于上述原因死亡的给付慰问金3000元。
上述慰问金每人每期限申请一次,最高限额3000元。
三、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互助责任:
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四、互助期限: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本次期限: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首次参加活动的互助活动期从单位缴纳互助金到帐后次日零时顺延一个月起至本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顺延期(一个月)内不承担互助责任。
续交人员互助期限从续交参加之日起计算。
以上活动员工自愿参与,想参与活动的职工请于11月30日前去各部门文员处报名(无文员的自行汇总后上报),按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登记及缴纳互助金,文员汇总后将名单及互助金上交综合管理部夏文文处,如需了解详情,可到夏文文处咨询。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
2018绍兴市上虞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xls
浙江正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